湖北省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点考务工作方案
各二级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
湖北省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28日-5月29日在我校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有序进行,现就有关工作如下安排:
一、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5月28日(周六) |
上午09:00—12:00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下午14:00—16: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5月29日(周天) |
上午09:00—12: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二、考务工作领导小组
主考:余小三
副主考:姬中英
组员:刘浩 钟辉 潘峻岭 王静敏 孙远伟 林望春 陈庆九 刘开文 张术平 帅海燕
下设八个工作组:
(一)考务组:负责安排、组织各二级学院监考培训;负责制定发放考务通知、印发《监考人员须知》;负责准备考务用品;组织考前检查;负责考场签到、统计等事宜;负责提供宣传标语内容及悬挂点;提供考试铃声时间;负责与武汉市人事考试院沟通联系考试相关事宜。
组长:刘浩
副组长:张术平 帅海燕
组员:教务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部)院长。
(二)综合协调组:负责考场以外的综合协调;负责武汉市人事考试院领导的接待。
负责人:钟辉
(三)宣传组:在学校附近交通要道设置道路指示牌,在学校南北大门及设置考场的楼栋入口处等,悬挂醒目的“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点”标志横幅,在校内的主要道路、交叉路口等设置醒目的指示标识,方便考生应试。负责张贴考场规则、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提前张贴考场安排表、示意图、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
负责人:潘峻岭 工作人员:马琼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考试期间水、电保障、就餐、饮用水和教学楼开关门、考场清洁、考生休息点、班车接送等相关工作。
负责人:林望春
工作人员:倪东 刘宏 张玉林
(五)医疗组:做好考试期间公共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流行及食品中毒事件发生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人:林望春 工作人员:胡滨
(六)保卫组:负责邀请在考试当天辖区公安部门指派公安人员(需携带警务通到考试现场维持秩序),负责考试期间的考场封闭,外来车辆停放及指引,校园安全等相关保卫工作。在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考试期间对考场及周边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无证件人员进入。
负责人:陈庆九 工作人员:10名(含保安)
(七)考试信号组:负责考试期间铃声及信号屏蔽工作。
负责人:刘开文 工作人员:李小明
(八)监察组:负责对考试实行全过程监督
负责人:王静敏 工作人员:赵群
三、考务工作人员安排
5月28日(周六)一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101(第001——040号考场,共40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帅海燕
工作人员:王超 刘涛 万淼 郭珊珊 康玲 陈然
第一监考:40人
张星 |
晏新年 |
王连德 |
孙继祥 |
王军 |
姜静思 |
刘洋 |
刘聪 |
杨仪泽 |
冯晶晶 |
崔永孝 |
王伟祥 |
刘丹 |
蔡昕 |
单小容 |
叶妮娅 |
李万达 |
刘文勤 |
杨正祥 |
祁玉婷 |
蔡传欣 |
李春华 |
谈华军 |
李志特 |
倪泽龙 |
张桂红 |
商林 |
宋艳丽 |
陶小平 |
高曦 |
吴飞 |
梅慧 |
赵新 |
龙萍 |
|
王梦紫 |
周汉斌 |
王艳锋 |
钟雷 |
黄玮 |
杜玉林 |
|
第二监考:40人
周凌华 |
洪少华 |
桂聪 |
周舟 |
蔡明俐 |
张莹 |
朱紫瑛 |
杜汉杰 |
李英 |
徐恒 |
罗露露 |
李耿 |
何娅红 |
史波 |
肖红波 |
徐良雄 |
陈金华 |
张亮 |
李阳 |
李杨 |
徐运博 |
杜娟 |
何苗 |
赵海利 |
严国全 |
韩琦 |
费琦 |
金松鹤 |
万丽 |
吴汉 |
叶红 |
吴美红 |
周全 |
陈燕平 |
|
冯贵层 |
耿俊 |
周爱成 |
杨哲 |
张樱 |
方冲 |
|
5月28日(周六)二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401(第041——075号考场,共35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张术平
工作人员:王小里 杨垒 王刚 周威玲 左婷 陈长妍
第一监考:35人
肖路 |
周凤丽 |
吴元祥 |
石友志 |
叶国俊 |
张前进 |
蔺志勤 |
江洋 |
李洁 |
杨凡 |
曾婷 |
彭德金 |
何川 |
刘昊 |
顾敏 |
刘斌 |
刘刚 |
姜玲 |
袁平凡 |
李婧 |
韩燕 |
余晓玲 |
龚成 |
屈亚锋 |
张思为 |
姜楠 |
李爽 |
莫运晓 |
刘莉 |
陈顺良 |
何细鹏 |
许杰 |
邓剑虹 |
廖子和 |
王飞 |
第二监考:35人
肖桂珍 |
王俐 |
熊作梁 |
彭菲 |
张烈超 |
胡超 |
李林 |
陈姝 |
陈李艾伦 |
王方良 |
张艳梅 |
黄璞 |
孙加运 |
黄琳琳 |
肖丹丹 |
张小英 |
刘才华 |
张凌 |
朱端友 |
张波涛 |
刘凤莲 |
李谷 |
翁玉琴 |
陈煦 |
张念群 |
徐娇 |
陈香莲 |
丁立群 |
邓小亚 |
胡娴 |
何红 |
张丽瑰 |
刘明忠 |
袁宝兰 |
吕玫 |
………………………………….……………………………………………………………………………………………
………………………………….……………………………………………………………………………………………
5月29日(周日)一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101(第001——040号考场,共40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帅海燕
工作人员:王超 万淼 郭珊珊 康玲 陈然
第一监考:40人
张星 |
晏新年 |
王连德 |
孙继祥 |
师光飞 |
张华 |
梁娟 |
刘聪 |
杨仪泽 |
冯晶晶 |
崔永孝 |
聂文琪 |
张兰 |
蔡昕 |
单小容 |
叶妮娅 |
李万达 |
刘文勤 |
胡晓君 |
闻敏玲 |
蔡传安 |
李春华 |
谈华军 |
李志特 |
倪泽龙 |
邢晓敏 |
周贝贝 |
宋艳丽 |
陶小平 |
高曦 |
吴飞 |
梅慧 |
熊慧 |
蔡茜 |
|
王梦紫 |
周汉斌 |
王艳锋 |
钟雷 |
曾怡 |
罗雯 |
|
第二监考:40人
周凌华 |
洪少华 |
桂聪 |
周舟 |
蔡明俐 |
张莹 |
朱紫瑛 |
杜汉杰 |
李英 |
徐恒 |
罗露露 |
李耿 |
何娅红 |
史波 |
肖红波 |
徐良雄 |
陈金华 |
张亮 |
李阳 |
李杨 |
徐运博 |
杜娟 |
何苗 |
赵海利 |
严国全 |
韩琦 |
费琦 |
金松鹤 |
万丽 |
吴汉 |
叶红 |
吴美红 |
周全 |
陈燕平 |
|
冯贵层 |
耿俊 |
周爱成 |
杨哲 |
张樱 |
方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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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周日)二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401(第041——075号考场,共35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张术平
工作人员:刘涛 杨垒 周威玲 王刚 左婷
第一监考:35人
肖路 |
周凤丽 |
吴元祥 |
石友志 |
叶国俊 |
张前进 |
蔺志勤 |
江洋 |
李洁 |
杨凡 |
曾婷 |
彭德金 |
何川 |
刘昊 |
顾敏 |
刘斌 |
刘刚 |
姜玲 |
袁平凡 |
李婧 |
韩燕 |
余晓玲 |
龚成 |
屈亚锋 |
张思为 |
姜楠 |
李爽 |
莫运晓 |
刘莉 |
陈顺良 |
何细鹏 |
许杰 |
邓剑虹 |
廖子和 |
王飞 |
第二监考:35人
肖桂珍 |
王俐 |
熊作梁 |
彭菲 |
张烈超 |
胡超 |
李林 |
陈姝 |
陈李艾伦 |
王方良 |
张艳梅 |
黄璞 |
孙加运 |
黄琳琳 |
肖丹丹 |
张小英 |
刘才华 |
张凌 |
朱端友 |
张波涛 |
刘凤莲 |
李谷 |
翁玉琴 |
陈煦 |
张念群 |
徐娇 |
陈香莲 |
丁立群 |
邓小亚 |
胡娴 |
何红 |
张丽瑰 |
刘明忠 |
袁宝兰 |
吕玫 |
………………………………….……………………………………………………………………………………………
本次考试专设楼层负责人,对责任区域考务工作和考场纪律进行全过程监督把控,具体安排如下:
楼层负责人 |
责任区域 |
尚洁 |
南2楼 |
谢计红 |
南3楼 |
陈宏伟 |
南5楼 |
黄黎慧 |
南6楼 |
四、注意事项
1、考试工作人员审核及培训
一级培训:教务处于5月25、26日对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进行考务工作培训。
二级培训: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于5月26日对本学院(部)、部门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考务工作培训,并将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更换,严禁私自委托他人替代监考,一经查实,将追究委托人及受托人责任。监考教师如有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请回避,并到学校人事处开具相关证明,二级学院审核交教务处备案。
2、请监考老师持本考务工作通知于上午7:50,下午13:10分之前到各自的考场办公室报到,由第一监考人领取试卷;第二监考人领取监考牌和考务用品。
3、5月28日(周六),5月29日(周日)早间班车发车时间较平时提前40分钟,请各位老师注意做好准备,班车运行线路及停靠站点不变。
当天考试结束后,班车将沿原线路返回,发车时间:5月28日(周六)17:10;5月29日(周日)13:10,搭乘地点:行政楼右侧。
附件:
1.监考工作要点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5. 监考人员操作流程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教务处
2016年5月25日
监考工作要点
1、核对门贴、座位贴信息等,再次校对考试时间。在黑板上书写相关考试信息。
黑板板书样本
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点 沉着应试 诚信守纪 5月28日 上午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29日 上午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本考场为:教学楼南楼 * * * 教室 考场号为:第 * * * 考场 |
2、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必须站在教室门口检查考生的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得入场,若发现二代身份证原件过期需由在场公安民警核实其身份后,交主考酌情处理。监考人员要明确告知考生,如果使用假证件代考,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予以严肃处理。
除2B铅笔、签字笔、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外,考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如已携带,必须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同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装入手机袋内置于桌面左上角,或与其它物品一并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3、考前10分钟宣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同时强调“如开考后发现手机未关或未放在指定地方,将按违纪处理。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遗失后果自负。”“考试期间视频监控系统全程开启,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参考”。
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请2名考生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在试卷袋指定位置签名确认。如有拆封情况,立即报告并将相关情况简要记录在试卷袋相应位置。
4、考前5分钟启封试卷,应先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数量,无误后再逐一发给考生。先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再发试卷。提醒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正确填涂试卷、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开考后要检查其是否正确填写。对迟到的考生要注意单独提示。
5、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姓名、性别、照片与考生的准考证、二代身份证上的信息及与考生本人的相貌是否一致,并要求考生在座次表进场签字处签名确认。
6、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答题卡袋上分别记载缺考情况及相应内容。同时务必在答题卡上完整填写缺考人员准考证号、姓名及填涂缺考标识。
如查出违纪人员,要根据人社部12号令的要求,将其违纪行为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且要违纪考生签名,如拒签,监考人员应如实记载。同时还要在其答题卡上填涂违纪标识。并将其准考证、假证件、违纪事实材料、作弊工具等交巡视负责人统一处理。
7、开考60分钟后,考生才能按规定交卷离场。监考人员务必认真检查考生试卷是否完整(防止考生撕下部分试卷带走),试卷和答题卡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填涂正确。检查合格后要求考生在座次表“交卷签字”栏签字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剩余时间,并再次检查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并关闭教室前后门,准备回收试卷、答题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一名监考员注视考场动态,另一名监考员逐一收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全部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请考生在座次表上交卷签字处签名,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
9、考试结束后,答题卡及试卷一律按顺号分别装入原答题卡袋及试卷袋内。监考人员一定要认真仔细核对,清点本考场的①试卷、②答题卡、③考场情况记录单、④座次表、⑤试卷袋密封签、⑥答题卡袋密封签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到考务办公室交考务工作人员验收无误封装。
铃声设置
5月28日上午 5月28日下午
08:30(短音)————考生入场 13:30(短音)————考生入场
08:55(短音)————考试预备 13:55(短音)————考试预备
09:00(长音)————考试开始 14:00(长音)————考试开始
12:00(长音)————考试结束 16:00(长音)————考试结束
5月29日上午
08:30(短音)————考生入场
08:55(短音)————考试预备
09:00(长音)————考试开始
12:00(长音)————考试结束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查。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开始考试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三、考生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以及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物品、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严禁将上述物品带入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如开考后发现手机未关或查看、接听手机,按违纪处理。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五、考试开始时,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皱折、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必须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十一、考试结束铃声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节选)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主考领导下,严格按照监考流程实施监考。遵守监考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在监考时必须配带监考工作牌。领取试卷时,须2名监考人员一起领取,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等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领取试卷后直接到所负责的考场,中途不得逗留或绕行。
三、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核对考点、考场、准考证和座位号。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请2名考生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在试卷袋上签字后,当众拆封试卷袋,在检查本考场考试的专业、科目、级别、试卷份数是否正确后分发试卷。
试卷分发完毕后,应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并指导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
四、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宣布开始答题。
五、考试开始后,应根据考生座次表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与应考人员及其试卷填写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座次表,并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在答题卡上填涂考生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识。
六、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加强考场巡查。如发现考生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对影响他人考试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八、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在考场内睡觉、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从事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
九、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十、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十二、有权制止任何人将本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确保本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无丢失。
十三、按规范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对违纪违规、缺考考生及其它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并由2名监考人员和主考签名,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规范有效。
十四、考试完毕后,应对本考场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在检查无误后,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分别放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内。
十五、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交考点主考或主考指定的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封装。
监考指导用语
开考前20分钟
监考员说:你们好!欢迎参加湖北省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你所在的考场是***考点**考场,请核对你的准考证号和课桌上的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如坐错位置,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则按相关规定处理。下面宣读《考场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等相关规定。
开考前10分钟
宣读完考场规则等材料后,监考员手举试卷袋宣布:这是本场考试的试卷袋,请大家看一下,密封完好无损。现在请两名考生上来核验后在试卷袋及袋内答题卡袋上记录,并签名。(验封签名后,当众启封试卷,取出答题卡)现在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请先检查答题卡有无脏污或折叠等,需要更换的请举手报告。先用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指定位置。准考证号从左往右依次填写,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每一竖排只填涂一个对应的数字。答题时,客观题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对应题号上填涂。如需修改,务必用橡皮擦干净,再填涂新的答案。不按规定填涂的,责任自负。注意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请勿折叠。主观题必须用签字笔作答。
开考前5分钟
监考员分发试卷宣布:现在开始分发试卷,在试卷封面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请仔细阅读封二注意事项。听到考试铃声后再向后翻页。如果发现有漏印、错印、重印的,请举手报告。
考试开始铃响
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请大家作答。
考试结束前15分钟
监考员宣布:现在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大家安排好时间。
考试结束铃响
监考员宣布:考试结束,请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核对试卷和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填写正确,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反放在课桌上。等待收取。在清点完试卷、答题卡完毕前,请大家坐在原位,保持安静,不要离开考场。
试卷、答题卡收取及交卷签名完毕
监考员宣布:现在可以离场,谢谢大家的合作。
监考人员操作流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说明 |
28日 |
09:00—12:00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可带入:2B铅笔、签字笔、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 |
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
14:00—16: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29日 |
09:00—12: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主观题加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主观题用签字笔在专用答题纸上作答。 |
监 考 程 序 |
7:50/13:10 |
监考员到对应的考务办报到。主考重申工作纪律、明确责任。由第一监考人领取试卷;第二监考人领取监考牌和考务用品 考务工作人员核对监考员身份、抽签确定考场,发放监考员证、统一核对时间。 |
8:20/13:20 |
2名监考员一起签名领取试卷、座次表、监考文具、屏蔽仪等物品直达考场。 在黑板上书写考试时间、科目及注意事项。(板书内容附后)放置并开启屏蔽仪。 |
8:30/13:30 (第一次铃声) |
一名监考员站在教室门口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两证齐全者才能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另一名监考员督促考生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后,与非考试准予携带物品一并存放讲台边。 |
8:50/13:50 |
宣读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等,强调考试全程开启了视频监控系统。 展示试卷袋,并请两名考生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验封无误签名后开启试卷袋。 清点袋内试卷、答题卡是否与与袋面所标份数相符。 |
8:55 /13:55 (第二次铃声) |
逐一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涂)准考证号、姓名等。 逐一分发试卷,要求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提醒考生核对考场、座位号,不要坐错位置。 |
9:00/14:00 (第三次铃声) |
铃声一响,宣布考试开始。仔细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座次表上信息是否相符,并在座次表上签名。如有不符的,立即报告主考或巡考人员进行处理。 核对答题卡(纸)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场及座位号,如有坐错应立即报告主考或巡考人员后按相关规定处理。(试卷及答题卡均不得带离考场) |
09:30—11:40 14:30—15:40 |
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监考人员清点缺考人试卷、答题卡(纸),并填(涂)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姓名等信息。 填写试卷、答题卡袋的封面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相关内容。 密切关注考场动向,维持考场秩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主考或巡考人员。如有考生违纪,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简要写明违纪事实,注明违纪代码并在其答题卡上填涂违纪标识。 |
11:45/15:45 |
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关闭教室前后门,准备回收试卷、答题卡。 |
12:00/16:00 (第四次铃声) |
铃声一响,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一名监考员注视考场动态,另一名监考员逐一收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全部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请考生在座次表上交卷签名处签名,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 |
考生退场后 |
试卷、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后装入原袋中,关闭屏蔽仪。 两名监考员一起将试卷和答题卡、《座次表》、《考场情况记录单》交考务人员验收无误封装。 |
特别提醒 |
1、监考期间不得查看使用手机,不得有答题、抄题、看报刊书籍等与监考无关事宜。 2、考生进场时,认真检查证件,两证不全者不得入场,同时严防坐错考场。 3、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处理时注意不得影响考场秩序,及时向主考或巡考人员报告,相关违纪证据交巡考人员并做好相关记载。 4、回收试卷时,注意检查试卷是否完整,防止考生撕扯部分试卷带走。 5、考试结束后,将考务袋、监考文具、监考牌、石英钟和试卷、答题卡一并交回考务办公室。 6、结束铃响之前,不得强行提前收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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