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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12-20 14:36 教务处 

 

 

 

 

 

 

 

 

 

 

关于印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41113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毕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模式

第一条学校实施校院二级管理模式。教务处履行学生学籍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审核学生学籍异动、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学籍清查、新生入学复查、毕业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并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务处与二级学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工作落实,并负责组织辅导员整理、汇总本学院材料,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集中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初审后,报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辅导员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案和有关复查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到校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具有学籍,当事学生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招生办公室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应征入伍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主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招生办公室接到县级征兵办函送之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将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执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注册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武交院学〔201171号)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成功后注册。

逾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课程学分为零。

教务处遵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要求为学生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915日前,财务处向教务处反馈未按学校规定缴费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者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必修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全部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限选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学期不安排选修课程,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选修课实行选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努力可获得相应的奖励与素质学分。

第八条 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期内的学分数。理论教学和课程内的实践教学均按16学时计1学分,超过8学时不足16学时的部分计0.5学分,不足8学时的部分不计学分。以周为单位安排的实践教学,每周计1学分、26学时。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在未达到留级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学生应交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并完成规定学分。

第四章  自修、免修(听)、补考、重修(考)、改修学分管理

第十条 自修

1.学生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且上学期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自修部分后续课程。

2.学生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内向二级学院(部)提出自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二级学院(部)审核登记,报教务处批准后,本门课程方可自修。

3.获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实验获得实验成绩,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前两周内提供自学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4.自修某门课程且有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卷面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最后成绩。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必须重修,且不得申请其他课程的自修。

5.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训课、军训、实践环节、职业技能课和毕业综合考核等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一条 免修(听)

1.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以笔试为主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某些理论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在考试的前两周向二级学院(部)提出下学期免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随上一年级的考试课程考试一同进行,内容、难度和要求一致。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修满前各学期所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均在75分及以上,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或当所修课程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提出部分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班导师同意后,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但作业及实验仍应按要求完成。

4.免听课程应该按照课程要求完成相关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单元、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者应再读。

5.免听手续办理时间在开学后第四周内,逾期不予受理。每学期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二门。

6.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训课、军训、实践环节、职业技能课和毕业综合考核等不得申请免修、听。

学生申请免修(听),应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听)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二级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承认其学分。

第十二条 补考

对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1次补考,如仍未及格,在毕业前可再安排1次补考。

第十三条 重修(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重修(考):

1.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不合格,未取得学分的。

2.擅自缺考的。

3.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4.考试违纪、作弊。

5.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虽已合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

6.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作业缺交、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要求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或严重破坏课堂纪律等情况,不安排考试,必须重修。

7.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或新学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不及格课程。

8.按照规定办理并获准缓考手续的。

重考由教务处或教务处委托开课二级学院 ()组织。

获准缓考参加重修(考)者,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计算;必修课和和限选课已经合格,取得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而重修,成绩取两次考核成绩中最高者。

第十四条 改修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既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同类课程。

第十五条 重修方式

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重修的方式。重修的方式有两种:

1.跟班重修。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学生可以申请免听理论课程,只参加期末考试。

2.参加重修班。凡报名参加重修学生数达30人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报教务处审批后,组织重修班。

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或已经开设该课程其他班级重修,或由相关二级学院(部)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7周,二级学院(部)公布补考不及格学生名单,学生根据下学期的课程安排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重修申请,并按照学分缴纳重修(考)学分学费。

2.各二级学院(部)审核后于第8周将申请表汇总交教务处审批后,由其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将重修(考)学分学费交财务处。

3.教务处统计后,视情况组织重修班或安排跟班重修,并将教学任务下达相关开课二级学院 ()

4.下一学期开学第3周,教务处将重修听课证发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参加重修学生到所在二级学院(部)领取听课证。

第十七条 重修班的组织与管理

1.重修班由教务处或由教务处委托相关二级学院(部)组织与实施。教学过程一般从第4周开始安排在双休日进行。

2.重修班实施严格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重修成绩以零分计。

3.重修班的教学管理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

4.跟班重修的学生,若因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而无法听课时,开课二级学院()应在考试前为其安排若干次集中辅导和答疑。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1.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必须参加正常考试,重修考试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重修(考)学分学费、改修学分学费、加选课程学分学费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评定以教务处规定为准。考试课程一般按平时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的70%比例,以百分制计算总评成绩;考查课程根据学生出勤、作业、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试及考核成绩,以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总评成绩。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修或重考,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面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所有课程考核形式均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实践环节统一按照五级记分制评定,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的实践性环节等,以完成工作的情况、设计(图纸)质量及答辩成绩确定。

第二十三条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法为: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8089分为良;90100分为优。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查课程总评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参加统考的课程,以统考分数作为课程成绩,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经二级学院批准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同时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修:

1.一门课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作业缺交、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要求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张榜公布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重修等要求,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持有效证明到二级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开始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均无效;登记成绩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三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作“违纪”或“舞弊”记录,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期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体育课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3天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报教务处同意后,协商安排。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核实后,上报教务处审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见《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及要求,经学校审批通过后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特殊才能,可申请转入与该专长相关的专业学习,但必须提供该专长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复学或因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可转入同一专业大类的专业学习。

4.确有特殊困难及其他正当理由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基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各学院校企合作订单班办学的需要,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学籍条件达不到要求

(1)未取得本校普通高等专科学籍,或入学并取得学籍但未满一学期的学生(包括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5)无故离校超过3个月,未办理任何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

(6)曾进行过转专业的学生。

2.与招生政策相抵触

(1)从较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的学生。

(2)在专科提前批专业和其他批次专业之间转专业的学生。

3.招生对象有特殊要求

(1)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2)单独招生、技能高考、3+2或五年一贯制入学的学生。

4.入学以来曾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流程及细则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出学院提交学生在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转入学院予以审核。如学生在转专业前已修读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获得学分,转入学院通知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手续,报告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予以免修,该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如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即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分、转入年级和转入班级均由转入学院予以认定。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入学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包括因伤、因病和“工学交替”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有意创业的学生,可申请创业休学。学生年满十八周岁,在校获得总学分80%及以上且在校表现优良,可以申请工学交替休学。“工学交替”是指学生保留学籍,离开学校就业一段时间以后,再回学校继续修读的一种学习形式,学生提供确实的创业、就业证明后,该段经历可计入毕业实习学分。创业、就业经历如与学生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一课程关联性高,经学生本人申请,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经二级学院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审批后,核算该课程成绩,获得学分。

5.学生自行办理出国留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

6.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家长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辅导员指导下载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休学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可以休学。休学手续办理完结前,学生不得离校。

第五十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上课或参加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休学申请必须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15天提出,且该学期内不得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校开学二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1.学生复学,应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参军入伍者应持退伍通知书或证明),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教务处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因专业停招,则由学生申请、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复学年级、班级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定。复学年级参照以下情况确定。

(1)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

(2)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4)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复学后编入年级。

第五十三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1.一年级学生全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当学年学分50%的。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相应学年学分60%的。

第八章  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2.一学年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重考(重修)后仍低于本学年应得学分四分之三的;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学生无故离校又不愿来校办理申请退学手续,或以各种理由不完成退学手续离校者。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所属二级学院领取并办理《退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通过、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批准后,学生在教务处领取《退学手续表》,办理退学手续后,退学离校。

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23款情形,由所属二级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4567款情形,由各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学生工作部将处理结果通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注销其学籍,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教务处学籍管理专栏公告。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后续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或原单位。

2.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校给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与学分取得情况核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6.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办理。

第九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除正常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旷课6学时计,离校连续3天以上者(双休日亦计算在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计;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军训等环节者,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

第六十条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二级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附医疗单位证明,事假须附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为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核发毕业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必须同时修满学分结构分布比例和本专业最低学分才能获得毕业资格。

2.学生获得奖励和素质学分可以冲抵任选课学分,因获得奖励学分而免修某门课程的,奖励学分减去该门免修课程的学分后剩余学分才能冲抵任选课学分。

3.因获得奖励学分而相应免修某门课程的情况,学分认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当获得的奖励学分高于免修课程学分的,以获得奖励学分计算。

(2)当获得的奖励学分低于免修课程学分的,该门课程可免修,如结构学分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修读该结构内的课程,直到满足结构学分为止。

(3)如果奖励学分性质达到奖励规定的最高级别者,可既免修课程也免去该课程所占结构学分。

4.学分认定权归属教务处。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当毕业综合考核结束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未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但已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90%以上学分者。

2.毕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

3.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合格者。

第六十四条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三年以内,返校申请清考不及格课程,合格者准予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要重新完成,合格者准予发给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规定日期填写。

第六十五条 已退学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修读课程经考核有80%以上获得学分,可核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发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无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补办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适应于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1020日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发布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武交院教[2005]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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