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系(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适当浮动,但超过基本学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等)。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该专业计划所确定的基本学制计。
必修课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专业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限选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围绕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向分设的若干门(组)课程,用以深化或拓宽学生的学科专业知识与技能。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同时,还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修读限选课程。
任选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发展需要修读任选课程。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学期不安排选修,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选修课实行选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努力可获得相应的奖励与素质学分。
第六条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期内的学分数。因体质或基础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在未达到留级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并完成规定学分。
三、自修、免修、重修(考)、辅修
第八条自修
1、学生对于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且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自修部分后续课程。
2、学生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内向系部提出自修申请,经系部审核登记,报教务处批准后,本门课程方可自修。
3、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实验获得实验成绩,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前两周内提供自学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4、自修某门课程且有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卷面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最后成绩。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必须重修,且不得申请其他课程的自修。
5、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义务劳动、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项目等不得申请自修。
第九条免修
1、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转专业,原所修课程的专业要求不低于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免修相应课程。
3、以笔试为主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某些理论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在考试的前两周向系主任提出下学期免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随上一年级的考试课程考试一同进行,内容、难度和要求一致。成绩在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4、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在内容、学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免修相应课程。
5、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义务劳动、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项目等不得申请免修(因转专业或辅修产生的免修除外)。
第十条重修(考)
1、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擅自缺考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必须重修。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直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课程重修须办理交费手续。课程重修的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后办理。
2、重修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教学时间相冲突时,经批准也可自修。以自修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交纳费用,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纳作业(有实践要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实验环节),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办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如某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开班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可以考虑单独开班。
3、体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安排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内容情况评定成绩,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并注明体育保健课)。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参加新一学期组织的重修(考):
(1)第五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尚未达到学籍异动处理规定时;
(2)因教学计划变动或新学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不及格课程;
(3)因特殊原因不及格课程无法进行重修时。
5、毕业学期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考试不合格或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必修课程(除第五学期外),不予在校重修。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
6、学生按教学计划所选课程没有取得学分,可以重修,但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修先行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一条辅修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政治素质好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主修专业前三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及以上,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的兴趣和有一定的基础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辅修第二专业,并办理注册和交费手续。
辅修从第四学期开始,凡修满辅修专业有关课程的学生,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供用人单位参考。辅修专业学生学习采取随相应班级听课或其他方式进行。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所有课程考核形式均按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实施。
学生成绩评定以教务处规定为准。考试课程一般按平时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的70%比例,以百分制计算总评成绩;考查课程根据学生出勤、作业、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试及考核成绩,以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总评成绩。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修或重考,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所有课程考核形式均按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实践环节统一按照五级记分制评定,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的实践性环节等,以完成工作的情况、设计(图纸)质量及答辩成绩确定。
第十六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法为: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80~89分为良;90~100分为优。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查课程总评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参加统考的课程,以统考分数作为课程成绩,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经系部批准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同时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修:
(1)一门课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作业缺交、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要求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张榜公布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重修等要求,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前持有效证明到系部办理缓考手续,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并交纳一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学生在课程考试开始后交送的病假证明均无效;登记成绩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作“违纪”或“舞弊”记录,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学期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体育课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3天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报教务处同意后,协商安排。
第二十五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不得找任课程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课程所在系,由教研室代为查阅并作答复。
第二十六条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见《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成绩和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适当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取得学籍后一学期内的;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3)高考录取文化分较低专业转入录取文化分较高专业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接收系部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同意接受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并须参加原专业课程结束性考试。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获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分认定和年级确定同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我校学生转入外校学习均需向学校交纳教育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不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家长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休学审批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自理;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者,亦照此办理。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如因专业停招,则由学生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后转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七、弹性学制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的;
(二)自愿放慢学习进程的。
第四十八条办理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在每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后,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延长修业年限(不含由于休学、停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习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教育资源补偿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一)一年级学生全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当学年学分50%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相应学年学分60%的。
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八、退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但凡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查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实,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其他退学情况由各系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或原单位;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与学分取得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的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6、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亦一律不予退还(预收的教材费除外)。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办理。
九、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除正常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旷课六学时计,离校连续三天以上者(双休日亦计算在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计;实习、实训、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系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协同辅导员、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系部办公室。各系由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同意后方为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要求同时修满学分结构分布比例和本专业最低学分才能获得毕业资格。
2、学生获得奖励和素质学分可以冲抵公共任选课学分,因获得奖励学分而免修某门课程的,奖励学分减去该门免修课程的学分后剩余学分才能冲抵公共任选课学分。
3、因获得奖励学分而相应免修某门课程的情况,学分认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⑴当获得的奖励学分高于免修课程学分的,以获得奖励学分计算;
⑵当获得的奖励学分低于免修课程学分的,该门课程可免修,如结构学分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修读该结构内的课程,直到满足结构学分为止;
⑶如果奖励学分性质达到奖励规定的最高级别者,可以考虑既免修课程也免去该课程所占结构学分;
4、学分认定权归属教务处。
对于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前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提前就业,按照基本学制年限时间获得毕业证。
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份进行。学生所在系部应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所在系部再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规定最低学分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90%以上学分者;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两年以内规定的时间里,返校申请重考原不及格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考费,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要重新完成,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规定总学分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对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含延长的学习年限)未修满规定最低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先就业、创业,最多不超过两年。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延长的期限内(已完成总学分的80%以上者)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在校学习。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或按免试条件申请免试,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在校学习者按学期交纳学费,边工作边学习者按学分交纳一定学费或管理费用。
第六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或取得60学分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达到30学分而未达到60学分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