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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2016-04-19 11:43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切实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面保证并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包括选题、选派指导教师、设计(论文)指导答辩组织、成绩评定等环节,具体由各系(部)按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实施。每一个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可以采取集中组织和分散进行相结合的办法。需要分散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系(部)研究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有三种: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技术报告。毕业技术报告可以多种多样,包括毕业实习专题报告、工艺改进报告、实验报告、工程案例分析、技术项目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图纸等。具体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各系(部)根据课题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按“产学研结合”原则,尽可能与生产实践、科研相结合,有利于学生得到较全面的训练。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各系(部)也要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拟定。课题的数量应与学生数相适应。课题每学年应不断更新。题目及课题简介(包括课题名称、主要内容、要求、指导教师简介等),经系(部)主任批准后,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两周向学生公布,并组织指导学生选题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任务书、指导书应明确设计题目、设计目的、具体内容、设计要求、参考资料、设计进度安排等。任务书、指导书应由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报系(部)备案,并在学生选题确定之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发给学生

第七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系(部)也要聘请一定数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般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以不超过10名为宜。指导教师按设计进度,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天指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含指导上机时间)。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查阅文献和使用工具书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文献(资料)一般不少于8篇(种)。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集中组织指导的学生作息时间按正常上课时间要求,缺勤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答辩。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杜绝抄袭现象,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十条  各系(部)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周,排出指导时间表,报教务处备案。系(部)应加强对教师指导情况的检查,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抽查。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进行整理、装订。正文部分按A4幅面打印,封面、封底按教务处提供的装订(封面、封底也可以在教务处网页的下载专区下载)毕业设计(论文)的文件、图纸,每个学生要分别用档案袋装好。

第十二条  档案袋中的资料包括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书、初稿及指导教师修改意见或建议、正文一式三份等。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图纸、计算书、程序等仔细评阅,全批全改,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质量等,在毕业设计(论文)封底上写出“指导教师意见”,并给出成绩。毕业设计(论文)应在毕业答辩前批阅完毕

第十四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都必须经过答辩。答辩一般应成立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教师组成,应尽量聘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加。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成绩。答辩结束,答辩小组组长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封底上签署“答辩意见”,给出答辩成绩。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批阅的成绩和答辩成绩综合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获“优”者,一般应不超过专业学生总数的20%。同时,应合理控制各课题组获“优”的学生比例。

第十六条  因就业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同意,可不参加答辩。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仍由答辩小组依据其毕业设计(论文),集体讨论予以评定。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系(部)组织汇总,填写《学生成绩考核记分册》,并在三天内完成学生成绩网上录入、送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答辩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情况进行回顾小结,各系(部)应及时对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工作进行总结。各系(部)应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查,并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报教务处备案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的比例,应不超过总数的10%。

第十九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以及相关的文件资料,由各系(部)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部)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细则, 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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